财政部:物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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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物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资格条件
中国政府采购网6月8日发布第五百九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某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被取消;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未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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