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涉及楼外分摊部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建权 [2007] 119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的规定,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则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须已办理初始登记或与该楼栋同时申请初始登记。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该文件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且已竣工的,其楼栋应与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一同进行测绘备案;如有其他楼栋参与分摊,参与分摊的楼栋层数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且通过竣工验收。办理以上测绘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盖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未竣工,但楼外分摊部位已建成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发企业和测绘单位须共同出具“楼外分摊部位已经建成且面积不会发生变化”的证明后,与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一同进行测绘备案。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竣工后,应向测绘管理部门补交竣工备案材料。
三、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未竣工且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条件的,视为此楼未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延期。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