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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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61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主编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 751-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全体业主确定住宅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虽然,该标准已将“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由最低的一级至最高的五级),但由于物业管理的广泛性、多样性及复杂性的特点,使得不同项目的物业管理要依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出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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