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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
代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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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10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自200821日起施行。

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该资金归属于全体业主。

1、管理和使用原则

1)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批准权

1)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①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②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③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④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⑤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①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②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③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④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⑤业委会审核同意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⑥业委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⑦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紧急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列支:

a/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②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③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

b/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②业委会审核同意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③业委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④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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