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设计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
个体业主
产权单位
职能部门
Service To
个体业主
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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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主身份的确认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实践中,具备业主身份的情况有三种: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人;

    (3)待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购房人。

    2、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1)拟定《筹备业主大会申请书》;

    (2)指导业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3)对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进行统计、确认和计算;

    (4)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6)直至业主大会成立的其他有关事务性工作。

    3、维权咨询服务及代写法律文书。

    4、调解业主与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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