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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小区业委会主任挪用资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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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王某浩在南山区某小区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被选为业委会主任,负责小区业主大会召集、选聘物业公司、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业委会资金管理等工作。
为了方便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王某浩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停车场设备维护费、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
       2015年12月1-8日,王某浩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4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40万元转账至贺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深圳某科技公司2%的股权投资,又将剩余的4万元用于借款转账给业委会成员李某。
       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王某浩从自己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向业委会的对公账户分九次转入人民币共44万元。在审计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发现王某浩对该笔资金有违规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判决结果
犯挪用资金罪获刑9个月
       南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浩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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